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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生态红线 保护与发展相融
2017-07-21 11:14:00  来源:中国环境报

  结合实际,采取分类分级划定的方法,施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将各种生态功能区纳入到保护范围内。统筹考虑经济、交通、国土等规划,将保护价值较高、与合理的公共开发建设无冲突的生态功能区划为禁止开发区,采取最严格管控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同时也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高压线。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目前我国一些省份已经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从已划定生态红线的地区看,严格审批所有拟在生态红线区内建设的项目,对于严格管控区域国土空间的开发利用强度、杜绝不合理建设项目破坏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中,会遇到一些公共领域的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输电线、油气管道等,由于其本身的技术特点,有时很难避让开某些生态红线区域,成为审批把关的难题。以高速铁路为例,其线路设计要求减少弯道和高度落差,所以修建过程中会出现逢山开山、遇水架桥的情况。如果高铁线路要通过生态红线区,高铁在修建过程中及建成后,难免会对沿线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如果要求其绕行,既增加建设成本,又会大大降低高铁运行速度。

  此类现象在一些特殊的生态功能区尤为明显。以我国少数典型流域为例,从交通方面看,沿流域地区要为水路运输修建配套的码头、港口等设施;从水利防汛方面看,各类水利设施也必不可少。如果将这一流域全部划为禁止开发区,以上设施就无法兴建,对沿流域地区发展的影响较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因此,笔者认为,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应用等工作过程中,有必要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促进保护与发展相融。

  首先,要分类划定生态红线。建议结合实际,采取分类分级划定的方法,施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将各种生态功能区纳入到保护范围内。统筹考虑经济、交通、国土等规划,将保护价值较高、与合理的公共开发建设无冲突的生态功能区划为禁止开发区,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在相关规划中经过科学论证有必要进行公共项目建设的地区划为限制开发区,实行有限制的管控措施。除了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省、市、县也可根据各自实际划定本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

  其次,要研究制定管控清单。红线区不等于“无人区”,即使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比较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也会存在与保护或旅游相关的设施建设和人类活动,需要严格规范,杜绝出现打着生态保护、生态旅游的幌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因此,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需要禁止什么、限制什么,不能一笔带过、语焉不详,要研究制定详细的清单,以便规范后期的建设活动。有条件或有必要的可实行“一块红线区一份清单”,清单作为生态红线规划的组成部分,经专业技术论证后,报对应等级的政府进行审核,公示后印发实施。

  第三,要严格监管项目建设。生态红线区域内允许的建设项目绝非“一路绿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在项目审批中,要重点审查其施工方法、工艺对环境的影响,督促其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方式。比如,铁路建设宜采用高架铁路,加装隔音板,减少占用土地,减轻对生态系统的干扰。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如果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追责。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