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啸 宁定宸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在土壤方面,将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以风险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系统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土十条》要求,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污染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环境问题。由于治理过程中存在复杂多样的环境风险, 加上棕地的特殊性,在再开发过程中要先对棕地进行前置性的评估和治理,以防止出现意外状况。目前,我国棕地治理主要以政府为主、开发商为辅,整体规划不足,棕地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推行棕地环境保险正当时。
棕地治理面临的各种风险
棕地治理和再开发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第一,第三者责任风险。在棕地治理及后续过程中,由于其含有各种难以确定的污染物,可能会对棕地内外的居民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从而形成责任风险。除此之外,在对有害物质进行运输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相关责任风险。
第二,逾期风险。开发者未能在预期时间或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而面临的风险。影响因素包括发现新的污染物或者早已存在但未能发现的污染源,使得治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从而发生逾期风险,最终导致企业开发进程受阻,预期利润减少。
第三,财务风险。由于企业对棕地的调查不够充分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低估了预期治理成本,使企业的开发成本上升,影响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同时,如果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等,会对公司的财务运营造成影响,可能发生财务危机等。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风险,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应被引入到棕地修复过程中。棕地保险是针对在棕地治理过程中,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而设计的保险,有利于降低治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分散风险,从而促进棕地的再利用。
我国棕地治理的保险解决策略
我国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创造法律环境,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棕地环境保险并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为棕地治理保驾护航。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类棕地保险。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2006年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年发布《关于开展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参保企业数量有了明显上升,效果较为明显,但将环境责任保险引入棕地治理领域尚在研究探索。
根据棕地治理的风险特点,笔者建议调整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等。如将由于污染问题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以及相关诉讼费用、新发现的污染物清理费用等纳入保险范围,并根据棕地和投保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开发企业可对棕地的污染情况和治理成本进行估算,并以此为基础购买保险。费用的测算可以由专业机构进行。
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贷款保证保险。由于棕地治理的风险问题,很多贷款机构不愿以棕地为抵押贷款给治理企业,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保证棕地的价值不因污染状况而受到影响。
除了上述保险种类外,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棕地治理的专业公司或机构开发职业责任保险。由于治理公司或机构在棕地风险评估或治理过程中可能产生错误或过失,会给整个项目造成较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可参与进来,承担相应风险。这样不仅能保证棕地治理的正常进行,还可以鼓励小型评估企业积极参与,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相关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在棕地治理方面的经验和棕地保险对治理的保障机制对于我国有着极大的启示作用。
美国市场上有一种保险计划叫预设基金计划,这一计划使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治理费用支出进行监管,同时保证企业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治理或生产进度。我国在棕地保险的开发中,可参考此类保险提供的保险计划,更好地为治理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协调再保险安排。为了建立完善棕地治理保险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合适的再保险机制,使棕地保险有机会实现诸如被保险人费用封顶、保单不设置保险止期、保险期间根据棕地治理成效而定、保单在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可直接向再保险人索赔、保单可交易等超出一般责任保险产品的安排。
政府应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棕地保险投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棕地治理。例如,为投保棕地保险的治理者提供一定的补贴;棕地保险保费税收减免;设立棕地治理基金,通过基金为棕地保险投保企业提供贷款额度、优惠利率等支持;鼓励棕地保险投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为棕地项目筹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