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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化促儿童保护观念更新
2018-03-21 15:01: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田边 陈钢

  作为弱势群体,儿童需要保护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儿童保护是一项千头万绪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可以做得更好但难以做到最好的工作。当下我国正在发生从义务为本位向权利为本位的文化转型,在这股大潮影响之下,儿童保护理念也在随着文化经济发展、价值观念变迁而产生新的发展趋势,从“对”儿童向“有”儿童和“为”儿童进行转变,研究过程更加注重儿童的视角与利益。

  从传统保护转向虚拟保护

  儿童的传统保护工作虽然尚有诸多不足,但保护手段和保护制度已经相当成熟。与虚拟社会随时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相比,这些传统的儿童保护手段和保护制度却已经滞后,应对起来难免捉襟见肘。当今的儿童是虚拟世界的原住民,他们的成长、生活和学习早已嵌入虚拟世界之中。越来越多的儿童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都会遭到由网络引发的身心伤害,有时候是他人利用网络对儿童各种权益实施直接或间接的侵犯,有时候是儿童不当使用网络而给自身造成伤害。因之,如何保护虚拟世界中的儿童,应该是儿童保护工作亟待提上议事日程并探讨落实的新重心。

  网络世代的儿童对信息技术的熟悉程度并不比成人差,反而是相当数量的成人对虚拟世界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自身能力的限制而心有余力不足,缺乏正确保护儿童的“内功”。事实上,儿童对虚拟技术的熟悉和熟练,正是实施虚拟世界儿童保护措施的有力基础和有利条件。我们要培养儿童接近使用、善于使用网络的观念和能力,使他们懂得保护个人信息,尤其知晓在网络互动中确保安全。同时还要教育儿童学习网络礼仪,促使他们对自己的网络使用行为进行反省,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使他们不仅学会自助,还能学会互助,将网络伤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网络行为作为虚拟世界得以建构的初始要素,蕴含着网络生活中各种复杂深刻的关系和结构。从传统儿童保护转向虚拟儿童保护的过程,不仅体现出儿童保护参与主体的权力转移过程——从成人手中逐渐下放、归还给儿童,甚至由日新月异的新媒介直接授权给儿童,也将从侧面印证儿童保护工作的重心从文化传承者向文化受传者的转移。

  从他者保护转向自我保护

  传统的“保护主义”论及儿童保护时往往有一个不言自明的逻辑起点——那就是儿童只不过是成人的陪衬或装饰品,而且,作为未成年人,儿童的心智不成熟,需要成年人筑坝式的保护,这样才能使儿童远离各种伤害。很多成人总喜欢根据自己心目中儿童成年后的样子来衡量当下儿童行动的合理性,其实这种思路可能会让我们在对待孩子当下生活时急功近利,甚至走上歧路而适得其反。事实上,儿童的权利不是成人的恩赐,儿童才是儿童问题的真正专家,他们自己的选择才更符合其身心发展的需要。

  儿童的主体性参与是儿童保护最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其最理想状态自然是经由儿童自身实现保护——儿童的自我保护是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在成人对儿童进行他者保护时,儿童如果不赞同家长制定的保护规则和措施,他们对成人的保护就会加以抵制,保护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当下儿童参与权保护层次普遍不高,仍然处于成人主导状态,离儿童为主、成人帮扶的理想格局尚有相当距离。所以成人应主动限制自己的权威,跳出成人话语霸权的势力圈,以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旨归,进一步为儿童赋权,增强儿童的参与和责任意识,真正从儿童的角度出发去保护儿童的权利。当然,更重要的工作是培育儿童的权利意识,教导儿童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也知道如何保护和实践这些权利,这样方能使儿童保护工作事半功倍。

  从平等保护转向倾斜保护

  平等原则既是一个民法原则,更是一个宪法原则。它要求每个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并且平等地受到法律尊重和法律保护。平等权既是儿童应获得的天赋权利,同时也是实现儿童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不过,平等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种类型。形式平等要求人人平等,是一种道义上的平等。但仅有形式平等是不够的,因为在形式平等的旗帜下,弱势群体反而可能在现实的差别面前陷入实质的不平等。相对成人而言,儿童具有天然弱势倾向,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不利地位,也难以摆脱自己的合法利益被成人侵害的命运。单纯的形式平等保护不足以从根本上消除儿童的弱势地位,对其应采取倾斜保护原则。

  对弱者的关怀和保护是人类社会特有的道德准则,同等情况下法律和制度的天平倾向弱势群体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理念。我国政府和社会应认识到植根于弱势公平基础上的倾斜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特别倾斜力量去巩固和完善儿童保护措施,逐步提高儿童保护的基准,维护他们的应有权益,完善制度的同时也佐以严格的执法手段加以保障。尤其对于其中最少受惠的弱势儿童——如贫困地区儿童、残疾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闲散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和儿童被害人等要格外进行倾斜保护。因为受经济、生理、心理或语言上的限制,这部分儿童更难充分享受应得的权益和资源。为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应保证他们接受保护的各种机会,为他们营造更为健康的成长环境。

  保护个体和保护全体并重

  英国学者艾伦·普劳特不无遗憾地指出,“全球化所带来的自相矛盾的结果并不都流向自我表达和权利。从另一个视角来看,20世纪对儿童的制度控制等级有所增长”,“儿童被越来越多地划分在通过专门指定地点、单独设置的环境、专人监督并且按照年龄和能力构建起来的空间中”。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成人的个体权益也常被有意无意的忽视,本就处于附属地位的儿童的个人权益更是被忽略不计。

  现代文明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的实质和中心就是以人的个体权益为本位。就儿童权益而言,其具有个体权益与集体权益的双重属性,个体权益是儿童权益的实存形式。每位儿童的个体权益都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保护与规范,这是保护儿童自由和自决的重要盾牌,也是儿童行使自由和个人自主权的必要条件。儿童保护有聚焦无疆界,要采取全纳式的儿童保护,使每位儿童都享有平等的受保护机会。也就是说,不仅要最大化儿童的全部权益,还要最大化全部儿童的权益。

  我国儿童人口基数巨大,地区和城乡发展落差明显,儿童保护的现实格局极不平衡,一些儿童的权益遭到漠视。然而,每位儿童的个体权益都应受到尊重,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歧视”,每位儿童作为一个平等主体,都不应因为出身和地位的差别以及其他一些偶然因素,而失去享有合法权益的机会。我们要扭转过去类型化和脸谱化儿童权益的取向,根据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儿童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争取让“文本上的保护”有效转变为“行动中的保护”,以丰富多样的实践形式,切实保护每位儿童的权益,引导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虚拟社会中儿童网民的权益保护研究”(13CXW03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