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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017-06-21 09:24: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振波

  随着城市社区老龄化加速,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多层次化,养老供求矛盾日渐凸显。因此,探索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不仅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也是顺应人口发展规律和满足为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更是迎合新时期养老服务发展要求以及当前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的需要。

  创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可借鉴协同治理理论,建构协同治理式的养老服务机制,构建包括政府、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公民等多元参与的主体;坚持政府主导、家庭主体、“三社”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协同治理下的养老服务机制有两个系统并行运行。第一个系统是基于市场资本(即政府通过购买方式)而形成的他治理,如政府向私营组织购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通过市场手段把社会力量引入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治理网络中,政府成为出资方和监督方,社会力量成为服务提供方,社区居家老人作为受益方。第二个系统是基于社会资本(公民互助组织、志愿公益组织、其他援助网络)而形成的自治理。亲情、友情、信任、合作、非正式制度(规范)等要素,成为把各参与主体纳入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中的“凝聚力”和纽带。这两个运行系统并行不悖,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良好的市场资本运行系统可以促进社会资本的增进,良好的社会资本运行系统对市场资本能够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基于社会责任和公益精神,社区成员基于合作互惠、信任、情感需求等因素,共同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质化提升。

  落实协同治理式的养老服务机制,首先,要完善政府的购买方式,提高养老服务的市场化水平。在提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化水平的进程中,应注重经济与公正、效率与效益,坚持需求导向、公平竞争、法规制度等原则。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创新,明确界定、清晰划分购买服务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断改进购买方式,创新购买机制,科学厘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种类、性质和程序;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规范,明确购买双方的权责;规范购买流程,建立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制度。同时,要充分认识市场化手段的优越性和局限性,建立相应的服务监管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特别是要完善监督主体和监督机制、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

  其次,培育多元互助主体,提升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水平。第一,在政社关系上,政府应明确权力边界和职责定位,努力做好“减法”和“加法”等“放管服”工作。“减法”意味着,针对与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的关系,政府应制定科学有效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审核程序和其他行政干预手段,同时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平台。“加法”意味着,政府应在制度供给等方面培育、支持和引导养老服务组织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其他扶持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组织的培育力度,促进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优化。第二,在多元互助机制建设上,应优化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注重多元主体协同激活策略,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公民等多方主体的网络协同力量;积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社区养老互助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第三,在多元互助文化培育上,政府与基层社区组织要积极进行公共文化和公共精神建设,特别是社区互助精神和共同体的培育,在思想上、文化上使公民继承和发扬孝文化精神与传统,不断培育社区积极的共同体意识。

  最后,创新养老服务方式,推进养老服务的智能化建设。智能化养老以“技术”为支撑,以“网络”为“纽带”,涵盖智能设备与终端、线上平台及软件、线下服务圈等,强调养老服务体系重塑、养老服务内容创新、养老服务载体革新、养老服务平台建构等诸方面。智能化养老突出对社区与居家联动的建立与强化,凸显医护养等服务资源的深度融合,更突出服务流程便捷化、服务方式精准化、服务过程高效率、服务结果高质量,从而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的根本性变革和提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