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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求助”,不仅仅关乎诈捐争议
2017-01-10 08:45:0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童潇

  从2016年11月25日发布《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到12月24日罗一笑不幸离开人世,“罗尔求助”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持续关注。其间,舆论几度反转,并涉及慈善法中的许多法律适应问题。结合这个公共事件,可以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并提出一些建议。

  慈善募捐行为的界定能否适度调整

  现行慈善法对慈善募捐给出的界定是:“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这事实上规定了慈善募捐必须以慈善机构为组织者。对照这个法条来看,罗尔作为罗一笑的直系亲属(父亲),没有通过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因此在《慈善法》意义上,其行为并不属于合法的慈善募捐,而只能是一种个人求助。

  慈善法中的“慈善”概念,更多是“现代慈善”的特指,并不是传统文化语境下的“慈善”。按传统上的理解,人们会把面对面、一对一、帮助帮扶等行为都归集到慈善中。这就造成了公众常识与法律界定间的不一致,自然也会引起思想上的混淆。事实上,从法律意义上讲,个人求助是很难得到现行慈善法保护的。但考虑到社会现实,建议慈善法在对慈善行为进行界定时,既要考虑现代慈善的组织行为特征,同时也应兼顾“个人求助”行为的传统文化特征。把二者都纳入法律框架下予以规范,才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对个人求助行为可否实行“T+1”制度

  “罗尔求助”事件中,为什么出现那么多反转,很大一个原因就是面对不完整的捐助信息时,难免发生上当受骗的情况。如果募集资金的信息不准确,甚至有可能变成诈捐诈骗。对慈善募捐的真实性,慈善法是有相应要求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但慈善法没有对个人求助提出信息真实性的相关要求,那么个人求助的真实性如何加以保证呢?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脱离监管呢?事实上,个人求助作为一种要约,相当于与他人的合同。因此,个人必须对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仅捐赠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捐助者发现受骗时还可以告发。

  问题又来了——现实中上当受骗讨回公道的成本较高,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捐助者权益呢?在这里给出的建议是,必要时可以对不属于最紧急范围内的个人求助实行“T+1”制度,即要求等到第2天或24小时后再正式启动,从而给公众一个识别期或鉴别期。

  相关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及时介入管理

  慈善捐助一旦出了问题,谁来管?慈善法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是慈善募捐相关问题的主管单位。但就个人求助来说,由于其不在慈善募捐之列,甚至不在慈善活动之列,它的资金管理该由什么部门来监管呢?应当是公安部门。这有点类似于非法行医的管辖问题:卫生(卫计)部门管的仅仅只是有营业执照的医院医生,没有执照却开展行医的行为一般由公安部门管理。

  公众乃至部分媒体认为,类似于“罗尔求助”事件理所应当是“慈善活动”“慈善募捐”,民政部门如果不介入、不发声,就是不作为。这让相关部门感到两难和被动。其实,这个问题倘若换一个视角,个人求助虽不属于慈善活动,但民政部门同样管理社会救助。民政部门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介入争议,其实也说得过去。

  如何看待慈善捐助中的营销行为

  对罗尔用文章的形式寻求捐助,不少人认为方法不对。如果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其实难以对其给予负面定性。

  一方面,我们应该排斥那种赚眼泪、博同情,过于浮夸甚至涉嫌骗捐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慈善营销是扩大慈善社会影响、增强公众参与感的重要形式。只要信息准确、程序透明、效果良好,还是能够帮助到急需帮助的人。因此,对待这种捐助方式,大可不必一棍子打死。

  在当前这样一个“注意力”的时代,慈善要获得吸引公众,要有新理念和新方法。一些慈善机构和商业机构有过一些尝试,如附赠商品出售活动等。但在慈善活动中注入营销,也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不习惯”,这是可以理解的。法律如果能在这方面给予定性,可能会起到较好的引导效果。

  在“罗尔求助”事件中,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过多的捐赠如何处理?公众、媒体应当持一种怎样的态度?总的来看,相关争议反映我们在普法的道路上还任重道远,在法律规制建设上还有待完善。

  (作者单位:上海民政科研基地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组织与社会创新创业研究中心)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吴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