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性内容,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是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需要全党全社会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
法治文化建设是个系统性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制度规范和行为实践的统一体,它包括法治观念结构、法律制度结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法治核心价值在内的先进法律文化类型。从文化性质来看,它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构成部分;从时空维度来看,它是对中外历史上一切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优秀成果的继承与发展。
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其制度设计的人民中心性、价值依归的人民需求性、法治发展的人民实践性和法治评价的人民主体性等鲜明特征,始终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景过程之中。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过程,它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是相伴相生、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八项任务统揽法治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
《意见》从新发展阶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出发,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八项主要任务,涉及思想理论、制度规范和行为实践的方方面面。
在思想理论方面,《意见》强调,要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牢固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开展深入持久的宪法宣传教育;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这些具体的任务要求,保证了法治思想理论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指导性地位与引领性作用。
在制度规范方面,《意见》本身就是中央层面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制度规范,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过程中的根本遵循。《意见》针对目前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明显短板,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补强措施,主要包括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中;将法治文化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示范创建、精神文明创建、平安中国建设等创建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完善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的鼓励政策等。这些制度规范的建立健全,使法治文化建设的“软任务”有了制度的刚性支持。
在行为实践方面,《意见》提出要在法治实践中持续提升法治素养,于潜移默化中促进公民法治习惯的养成。要充分发挥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于全民守法行为的重要影响、感召和示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优化民主化、公开化的立法工作机制,制定合法、可操作的地方法规,增强公民守法的文化自觉。执法机关通过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政府公信力以提高群众对政府执法的接受度、支持度和满意度。司法机关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宣传责任机关要通过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升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意见》还要求各法治责任主体要通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负责谁普法”原则,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引领法治风尚、塑造法治氛围、培育法治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培育和推广法治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发扬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把握规律,广泛培育法治文化认同
社会主义法治要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共同理想、共同价值和共同行动,离不开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对法治文化的认同。
所谓法治文化认同,包括两重含义:其一,就公民个体而言,是每一个人都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意志、权利和价值,即个体权利的相互承认;其二,就公民群体而言,是在多数群体与少数群体之间达成的对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念、良好的社会秩序观念、尊重人权的观念、良法善治的观念以及合作性美德的共识。概言之,法治文化的认同,第一要素是普遍守法,第二要素是良法善治。其中,认同主体的普遍性,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关键。法治文化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同是一个过程,它沿着“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递进展开,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逐步发展的过程。
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是指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感、敬畏感和责任感。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是法治文化情感认同的前提条件;敬畏法律,是法治文化情感认同的具体表征;强化责任,是法治文化情感认同的主体基础。
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是公民在共同活动中长期形成的对法治的肯定与自觉遵循,其核心是对法治普遍价值的认同。追求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司法公正,良法善治,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意义和价值所在。正因为有了对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全党全社会才有了共同的利益追求和践行法治的文化自觉。
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是指公民对国家法律实施状态和法治过程各环节运行实效的认同。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重点,是解决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问题,即如何使宪法法律实施与立法协调发展,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与人民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协调发展。要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关键是人民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严格规范性和公开公正性的认同。只有基于这些认同,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才会有深厚的实践基础,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也才会有本源性基石。
总言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文化之魂。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充分的信心,通过对《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凝聚起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强大的法治动力。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