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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治保障,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改革
2024-03-15 10:32: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王倩祁 占勇

多元联合办学针对地方和行业办学的不足,整合多元办学主体,吸纳社会资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办学形式。混合所有制强调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不同资本的交叉投入,具有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因此,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有利于丰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办学经费来源,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国家政策与法律共同助推“职教混改”

2022年12月,《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鼓励支持地方和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上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示范引领,推动职业教育逐步实现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参与办学格局的转变。

2022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夯实了法律基础。其明确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优化了职业院校的治理结构,支持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并要求以联合办学协议、委托合同等契约形式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职业院校举办者的权益。

在国家政策与法律的鼓励和推动下,山东、新疆、河北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建设,山东、江西等省相继出台《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地实践。

亟须明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律属性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虽有20多年探索历程,但总体来讲还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法律层面还存在着办学属性、法律地位、内部治理等重要方面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人属性应定性为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基本符合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具有国有资产成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三个主要特征,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基本具备这三个特征。其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有公立民办型、公有民营型、民办公助型、民办托管公办等不同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其国有资本参与的情形没有改变;其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领域一种新的院校类型,是职业教育事业的承载者,明显具有外部性和公益性特征;其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虽然存在非公有资本的参与,但其所追求或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是社会目标而非经济(营利性)目标。

第二,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趋势相吻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尤其是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不仅承担着提供高等(职业)教育公益服务的责任,而且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第三,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与现行法人分类制度无根本性冲突。《民法典》按照功能、设立方法、财产来源,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个类型,其中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据《民法典》,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比较妥当的。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改革保驾护航

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改革,要进行系统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改革保驾护航。一方面,应及时清理不适应混合所有制发展的陈规旧法,化解法律冲突,为不同性质的资本营造公平统一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应由教育主管部门适时出台《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明确办学属性、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等提供法律依据。应在明确混合制职业院校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混改后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为鼓励社会多元力量参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在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方面,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经费标准和政策支持予以其大力扶持。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确保公办资本占主体地位。公办资本占主体地位,可以保证混改后的职业院校不会成为资本牟利的产业,真正实现职业教育育人目标。混改后的职业院校,应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办学章程,各举办方根据办学章程履行办学职责,参与办学活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基层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对办学机构赋予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实现“理(董)事会决策、行政负责人组织执行、监事会监督、专家治学”的现代学校法人治理机构。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