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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福田: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2-11-30 10:49: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曲福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围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做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鲜明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新征程上坚决扛起习近平总书记赋予的“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三大光荣使命,2022年7月,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在以法治方式促进地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是在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以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2022年7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首部全面规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以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地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哲学社会科学立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在以法治方式保障促进自然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方面,国内外有不少成熟的举措,我国近年来也相继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依靠政策文件指导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不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当前形势下,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亟须加强有效的制度供给,大力推进立法工作。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部署的行动自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思想、地位作用和时代价值,指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前进方向。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进行全面部署。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明确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贯彻落实这些新思想新要求新部署,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把指导性、原则性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强制性、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制度,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转化为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思想自觉、行为规范,全面持久地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担当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的必然要求。哲学社会科学是国家软实力,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新形势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切实担负起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的新时代使命,促进全社会哲学社会科学素养的提升,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各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通过重要利益关系的调节,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

提升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治理水平的客观需求。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的开启,赋予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新的要求和内涵,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发挥思想引领和理论推动作用,不断提高国家的软实力和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思想竞争力,不断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创新能力还不强、国际影响力还不大,特别是相较于自然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至今缺乏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在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上,制定一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综合性法规,既是提高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的客观需求,更是提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崭新篇章的迫切需要。

哲学社会科学立法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理论实践基础

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首先要对立法的法律依据、政策基础和学术支撑进行系统梳理,并就实践基础和制度诉求加以总结。

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立法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这为哲学社会科学立法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2004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2017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保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这为哲学社会科学立法提供了有力政策依据。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层面,围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和发展规划,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把政策文件上升为法规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在国家管理或社会治理中,立法和政策具有规范的同源性和功能的异质性,法律和政策不具备相互的替代性。鉴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推动比较成熟的政策文件向法律法规转化,既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具有扎实的政策基础。

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立法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较长时间以来,刘白驹、张昊鹏、牟岱等学者围绕哲学社会科学立法相关问题开展了持续的研究。相关学术研究,主要涉及社科综合立法的意义、原则、内容、方式等方面。在立法意义上,认为以法律法规形式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是创新国家管理的必然要求,越是属于“软科学”的哲学社会科学越需要“刚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在立法思路上,有学者建议在自然科学领域的立法中增加社会科学的相关内容,有的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差异较大,单独立法比较科学。在立法内容上,主张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地位、体制机制、研究人员、学科建设、社科普及、奖励体系、社科评价、科研诚信、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在立法形式上,有的主张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促进法;有的建议对社会科学发展的某个环节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制定社会科学基金法、国家社会科学奖励条例、中国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条例等;有的主张将哲学社会科学单项立法与综合立法结合起来,先制定具体领域的单项法律法规,然后再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统一的社会科学法典。

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立法具有较好的实践工作基础。一方面,具有社科普及立法的实践基础。2016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通过条例实施,健全了社科普及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县三级联动,不断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思想理论引导、社会科学普及、文化传承弘扬,人民群众的人文社科素养稳步提升,不但为综合立法积累了经验,同时也为综合立法创造了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具有社科强省建设的实践基础。江苏文化源远流长,社科资源丰富,历史上思想文化名家辈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涌现出以费孝通、匡亚明、胡福明等为代表的一批江苏社科名家大家。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在经济发展上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在思想成果、理论成果、学术成果上也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近年来,江苏先后出台《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目前,江苏拥有的高等学校、社科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都位居全国前列,新型智库建设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和梯次布局成效明显,“江苏文脉整理与研究工程”成为在全国具有开创性、引领性、标识性的重大文化工程。江苏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富有成效的改革与发展,积累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经验,也对相应的制度系统创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这些都为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地方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哲学社会科学立法的方向导向和原则要求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是意识形态工作的主战场。开展地方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既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导向,又要遵循哲学社会科学自身发展规律;既要坚持把党的主张转化成人民意志,又要为党的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坚持正确方向。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制度设计,通过立法强化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正确方向,推动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确保立法方向明确、导向鲜明。

把握发展规律。一方面,科学把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通过对哲学社会科学主体客体、运行机制、发展逻辑的剖析研究,确立《条例》的规范体系和主要内容,构建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独特发展规律的立法框架和制度体系。另一方面,科学把握哲学社会科学的立法规律,注重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关系,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设定,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各方一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规则,同时在不适宜通过立法调整的方面为党的政策文件预留调整空间。

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问题是制度创新的起点,也是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江苏长期以来致力于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职责不够清晰、创新动力不够充足、体制机制不够顺畅、保障监督不够到位等问题,成为制约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在《条例》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问题倒逼改革,以破解制约江苏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为目标,从政策文件中寻求应对之策,从实践经验中提炼破解之道,形成可入法的制度规则,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彰显地方元素。围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时代主题和发展主线,认真梳理多年来江苏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将其凝练、固化、提升为地方法律规范,从而形成稳定的制度供给;瞄准地方社科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举措,通过改革与立法的同频共振,加强新的制度供给,探索立法引领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区域路径;着眼地方历史文化特点,融入更多的地方元素,使《条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地方特点的制度集成。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江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既无上位法作为依据,又无其他法规可资借鉴,难度较大。从组织起草到调研论证,从研究修改到审议通过,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征求江苏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人大常委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新型智库等方面的意见,多次赴市县和有关高校调研听取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人大决策咨询专家、人文社科领域资深专家和社科界政协委员的意见,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

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的规范体系和框架布局

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一项创制性地方立法,《条例》立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着眼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这两个关键词和“保障”这一个核心内容,坚持系统思维,全面作出规范,努力为促进和推动江苏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附则等,涉及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过程,全方位、全流程、全领域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把牢促进旨向、明确指导思想。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法规,《条例》旗帜鲜明讲政治,在总则中开宗明义,明确规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江苏贡献,为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条例》将这一指导思想贯穿始终,对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研究阐释、加强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弘扬、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的建设发展等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促进主体、厘清发展责任。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条例》从江苏实际出发,明确省和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明确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督促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相关规划,统筹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和研究力量等职责;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社科联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其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机构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了江苏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体系。《条例》专设“机构与人员”一章,明确哲学社会科学机构的范围和职责、新型智库的功能和活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地位和责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体地位。《条例》还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构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力度,保障研究人员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等作出规定,将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纳入人才培养和职称评定序列,最大限度地保障社科人才权益,推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

突出促进重点、创新发展路径。《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重点规范地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的基础性工作和相应措施。围绕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明确推动学术研究组织体系创新,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设置和布局,尤其是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的代有传承,加强支撑平台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围绕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明确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构建供需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畅通政策建议报送渠道等制度设计。围绕传播与普及,明确推进话语体系建设,鼓励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支持学术期刊发展,加强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交流展示场所建设。

完善促进措施、强化保障激励。《条例》从机构设置、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社会捐赠、数字社科、开放共享、社科评奖等方面,为地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条例》强调应当科学设定地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和社会科学院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明确“三定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体系,创新地方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分配、资助、管理制度,赋予项目承担人员更大经费支配权;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数字化建设、建设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人员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建立健全地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加大对基础研究成果和重大原创成果的奖励力度。

健全促进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地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既需要强化保障激励,也需要加强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加强学术评价制度、统计调查制度、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科研监督管理体系;《条例》明确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建立一体化科研诚信体系,明确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省级社科联具体承担有关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也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江苏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为重要抓手,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新时代地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贡献更多的社科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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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