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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江苏实践
2019-12-17 09:42: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省委研究室党建法治研究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构建营商环境,核心在于法治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正在成为江苏招商引资的关键吸引力、区域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是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架构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防护网

  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长久之策。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我省形成了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一系列营商环境法规制度。

  顶层设计地方性立法。在立法思路上,我省坚持既贯彻中央要求,又体现江苏特色;既立足江苏实际,又衔接国际规则,确保形成高水平的法规政策。在立法操作上,既注重把握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大方向”,又聚焦市场主体关注的“小切口”,通过“试点—成功—立法”的渐进模式,架构营商环境法规体系。近年来,我省已制定修订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苏省开发区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对照法律法规,各级各部门制定政策措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实施的透明度。省级层面出台了《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对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办理施工许可、纳税、获得信贷等指标,提出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南京研究出台《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多条措施为全国首创,并提出要努力做到“受理前服务指导最优,受理后办结时限最短”。

  积极探索制度创新。法律的滞后性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之间存在天然鸿沟,需要制度创新进行适度的弥合。地方政府直接与企业“打交道”,对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感受得更早,创新实践也最为积极主动。徐州市首创《提升营商环境评价办法》,科学设置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89个,将“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昆山市在全国县级市中率先制定发布《昆山市营商环境建设白皮书》,推出优化营商环境23条政策和10项配套措施,形成了昆山版“1330”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

  规范政府依法行政

  当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守夜人

  调研中,企业家反映,相比特殊政策照顾,民营企业更渴望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省以“放管服”改革为突破口,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使政府在市场活动中扮演好监管者、调控者和服务者。实践中大家反映“放管服”改革产生了三个“没想到”的效果。

  没想到审批效率这么高。“时间意味着利润”,审批多耗一天时间,企业就多增加一分成本。我省通过再造优化、协同、高效的审批流程,最大限度降低审批时间。实现审批流程再造,首先就是“放权”。2013年以来,省政府累计取消行政权力事项789项、下放273项、委托市县行使126项,并全面清理省级部门原有的22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同时,还要“确权”。自2016年起,我省编制完成《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基本实现“三级四同”,让政府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在此基础上,我省打造以“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帮代办、快递送”等为主要方式的“不见面审批”改革,用政府减权限权换取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释放。

  没想到惠企服务这么好。我省坚持需求导向,研究出台人工、土地、融资、科研等一揽子具体措施,提升减税降费政策的“执行力”“知晓率”“到达率”,把政策“温暖”和惠企“礼包”直接传递到企业。针对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我省出台《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政策》,设立省级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池,3年内实现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500亿元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打通共享省级企业征信平台和各领域的企业信用数据,实现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到5%以上。

  没想到市场环境这么公平。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让企业在同一“跑道”上平等参与竞争,遇到问题时同一“尺度”加以解决。我省以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目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全面清理违反公平、开放市场规则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快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结合;全面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诚信江苏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参与市场竞争。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托起调节利益纠纷与诉讼的公平秤

  司法是国家为市场主体提供的最为理性、平和的权利救济方式。江苏着力发挥司法示范、引领和保障作用,通过公平正义的司法行为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发展。

  司法服务更有精度。针对我省司法实践,制定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秩序稳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针对诉讼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发送司法建议;针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领域,定期发布公司、金融、破产、保险、知识产权等审判白皮书以及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指南与规则指引。省级成立民营企业维权平台、税法执行咨询委员会平台,得到民营企业家的一致好评。无锡中院开展“连心富民、联企强市”、连云港中院开展“法进千企”等活动,通过法律培训、提供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司法办案更有力度。一个鲜活司法案例的出现,就是一次营商环境的优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省审结涉巴洛克地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保护方面,长航油运集团重整案系全国首例退市央企破产重整案,重整让长航油运115.46亿元债券得到全额保护,3064名职工以及12.1万户中小股东权益得到维护。在金融类纠纷方面,依法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妥善处理股权融资、保理合同、让与担保等新型纠纷案件,审结各类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刑事案件3716件,有效维护金融秩序。

  司法裁判更有温度。很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系于企业家一人,企业家一旦遭受强制措施,企业经营就会受到影响,生产发展就会面临风险。对此,江苏检察机关制定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20条意见,既坚决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又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和办案方式,特别在办案中注意把握三点:不轻易使用逮捕和羁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法律上,树立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理念;坚决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实实在在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浓厚全面守法氛围

  打出一系列尊法普法的组合拳

  江苏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工作,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尊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浓厚氛围。

  健全法治宣传、法治教育的普法体系。全民守法、尊崇法治,是法治化营商环境赖以构筑的土壤。我省始终将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作为法治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围绕“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三大机制和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个重点群体,出台了以“七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为核心,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意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意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指导意见、“法律进家庭”指导大纲为主线,以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一本通”、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实施办法等为补充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323”普法责任体系,推动普法由“软任务”向“硬指标”转变。

  打造带头尊法、模范守法的法治政府。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我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以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为基础,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以构建法治化的决策机制为目标,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以完善执法程序为重点,改进执法方式,实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以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为保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标准化、行政复议规范化工作水平,更好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职能。

  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共识。调研中,我们切身感到,党员干部、企业家、普通职工等法治意识越来越强,遵法守序观念正在成为内化于心的思维自觉。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存在空白的情形下,企业也能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积极援用公共秩序要求、区域内各类习惯进行市场交易和管理。海安铁锚玻璃集团、丹阳万新光学集团都分别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随意为人担保,陷入有关案件纠纷。两家企业痛定思痛,纷纷设立法务顾问,帮助企业保护权益、规避风险。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结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对于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们建议:一要处理好审慎立法和先行先试关系,构建更加系统的法规体系。充分借鉴国家和各省立法经验,尽快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江苏版”。同时,应更加积极主动创新,支持自贸区、开发区等积极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试点创新,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多“江苏经验”。

  二要处理好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关系,实施更加有效的法律监管。地方政府要在理解吃透中央精神的基础上,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大局的角度出发,既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也要注重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生产秩序,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让监管真正监到“点子上”、管到“关键处”。

  三要处理好司法裁判和司法执行关系,形成更具获得感的司法效果。司法机关要严格审限管理和流程节点跟踪,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要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商事裁判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对于知识产权侵害,也应从市场价值来确定侵权赔偿,让企业家真正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辉。

  四要处理好“亲”和“清”关系,营造更加融洽的政商环境。一方面,公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受到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明确政商互动边界,列出“可为”与“不可为”的清单,梳理总结典型案例,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调研人员:朱雪华 臧佩洪 周兴年 许洁冰 王海军 姜 维 王 琢)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