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新局面,这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和价值依归。
第一,通过“人人有责”,构建社会治理的责任共同体。所谓责任共同体,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每个人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都承担着在社会共同体中相应的责任。要避免任何推诿责任、失职渎职、懒政怠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针对社会治理中个人角色认知模糊、参与权利虚化、参与动力不足、参与渠道不畅和参与效能低下的现象,着力构建个人参与的平台、载体和渠道,建立健全权利和义务统一、风险与责任关联、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制度,完善群众参与机制,从而调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通过“人人尽责”,形成多元共治的行动共同体。任何制度都必须依靠行动来落实,社会治理行动共同体的形成,需要多元的治理主体协同发力才能实现。通过完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体制,完善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政府负责体制,完善开放多元、互利共赢的社会协同体制,完善人人尽责的公众参与体制,充分发挥党委领导、党建引领作用,强化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服务民众的职能作用,健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化渠道,强化公民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主动参与者角色,真正实现各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通过强化党委的领导能力、政府的执行能力、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公众的参与能力,从而凝聚成社会多元治理的协同动力系统,共推社会治理行动共同体的形成。
第三,通过“人人享有”,实现治理成果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人民利益的实现摆在第一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以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中心,利用法治方式和制度保障平衡各种利益矛盾,化解社会利益冲突,满足社会共同体成员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社会治理效能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对“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利益共同体有着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亲密感和认同感,从而进一步提升民众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支持度、满意度和参与度。
(作者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