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字人才城乡双向流动激励机制
2025-06-26 10:13: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胡 涵

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数字人才的配置效率对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具有重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人才服务乡村,健全评聘激励机制。”数字人才具有城乡空间配置弹性,其流动呈现城乡双向可迁移性。当前,城乡数字人才存在结构性失衡的矛盾,破解的关键在于构建数字人才城乡双向流动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协同、分配优化、产业联动等,让数字人才在城乡间敢流动、愿流动、流得动,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的人才发展格局,既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数字动能,也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筑牢人才基石。

实施开放的人才政策,畅通城乡数字人才流动渠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励数字人才流动,首要是实施开放的人才政策,突破城乡人才难以形成持续互动的现实梗阻。支持乡村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兼职、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通过灵活的人才制度使数字人才在城乡间“流动不流失”。

打造城乡数字经济人才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构建“线上协同平台+线下实践基地”的复合型载体,搭建人才、技术、数据的立体化交互网络。比如,有的地方建设数智乡村工作站,孵化智慧农业项目,促成城市的AI算法工程师与种植户结对,开发智能分拣系统,显著提升农产品的采摘效率。通过创造技术应用的现实场景,让城乡数字人才在协作中自然形成双向流动。

完善人才要素市场化配置。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配置等方面制约经济循环的卡点堵点”。激励数字人才流动,需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破除数字人才在城乡、区域和不同所有制单位间流动的障碍,减少人事档案管理中的不合理限制,为数字人才城乡流动、求职、就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从而降低数字人才流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构建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城乡数字人才流动的内生动力。促进数字人才流动,需发挥薪酬分配的“调节器”作用,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政策支持,形成“市场定价+政策托底+价值共享”的可持续激励模式。

建立城乡联动的基准薪酬体系。202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共同印发的《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强化薪酬信息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发布数字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一方面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城乡数字人才薪酬指导标准,另一方面要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薪酬标准与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情况相匹配。

强化政策保障与动态补偿机制。根据数字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比如,完善对返乡或下乡的数字人才直接补贴政策,按急需紧缺工种发放生活补贴,在税收减免、创业基金、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

探索利益共享模式。支持数字人才以技术入股本地企业,或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利润分配,以长效激励提高数字农人待遇,缩小城乡数字人才收入差距,激发数字人才流动的内生动力。

拓展城乡特色产业互补新空间,以事业激励城乡数字人才流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事业因人才而兴,人才因事业而聚。要积极拓展城乡特色产业互补新空间,以事业激励数字人才流动。

充分挖掘农业的多维功能,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数字产业。提升农村传统行业的数字化水平,发展农业新型业态,推动农业生产数字化改造,促进农业数智化转型。积极开发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乡村治理中的新场景,以此来吸引数字人才的回流。

促进技术协作,支持协作双方发挥城市地区数字技术和人才优势、乡村资源环境和试验场地优势,聚焦数字经济发展卡点难点,共同开展攻关协作。推动城乡企业合作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农业产业项目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建立城乡通用的数字技能认证体系,推动技术能力跨域转化。通过把认证证书与就业、政策优惠等挂钩,鼓励更多数字人才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来,也让数字农人有更多施展才华的空间,让数字人才在跨域流动中发挥更大作用。此外,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良好环境。

(作者为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工业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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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