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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与走向
2018-03-14 10:15: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江必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论断,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那么,进入新时代后,法治建设从哪出发,往什么方向走,这是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思考的问题。关于法治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给予了高度重视,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内容绝不只是第六部分第四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这一段落,事实上,报告通篇都贯穿了法治建设的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安排,而且明确了法治在新时代的出发点和走向。具体来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法治中国建设为总目标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时代实现法治应以法治中国建设为基本目标。

  (一)法治中国建设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致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治建设的纲领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由此可见,建设法治中国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属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总目标的范畴,三者具有一致性。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建设在不同维度的具体表象。近年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诸如“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一系列法治新概念,并逐步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根据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一般规律,上述概念只有在逻辑上相互契合,才能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产生影响力。关于该四组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法治建设的历次重大表述,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于法治问题的解答,不难看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建设在“国家-政府-社会”三个维度的具体表象。因此,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法治国家包括整个国家权力(国家立法权、监督权、人事选任罢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行政权、司法权等)行使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仅指政党、其他社会组织或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以及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法治化。由此可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我国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的顶层设计及现实路径。

  (三)“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具象化。关于是否提出“法治中国”概念,该概念与“法治国家建设”概念是否重复?这在学术界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具象化。第一,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化,法治国家建设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国家,但法治中国建设特指中国的法治化;第二,法治国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建设,而法治中国建设意在强调中国特色,是包含具有中国特色内涵的法治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特定化;第三,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福建、法治浙江等依法治省经验的总结,所以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更加浓厚的实践化特征。如前文所述,法治中国建设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致性,均属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总目标的范畴。但法治中国建设较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具体化、特定化、实践化等优势。因此,笔者认为,法治中国建设理应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总目标。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党的十九大和新修改的宪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也将是我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在于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法治问题放置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加以思考和把握的。中国法治建设事业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等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是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然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行动指南。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具有重大创新。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的新观点、新理念、新论述。我们既要注意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连续性、继承性,更要关注其法治思想的新发展。比如关于审判独立的问题,从过去讲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习近平总书记将其发展为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  关于法治建设的目标,从过去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习近平总书记将其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即新十六字方针,这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对法治理念的深化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已经形成内容丰富、结构严谨的理论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所反映出习近平关于良法善治、权力监督以及关于法治体系的思想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法治思想的最新成果。

  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指引方向、决定命运、引领未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人民”一词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法治要使人民有获得感,要使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切都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区别。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党领导一切自然包括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种国家推动的目标性法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真正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十九大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可以更有效地将党的主张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且必将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基本制度的总和,构成了我国现实条件下的制度基础。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保障。

  (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无论何种形态的法治都应建立在一定的法治基础理论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道路指南和理论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过程。

  (五)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法治的合目的性之属性所决定的。任何一种法治,不服从一种大局就必然服务另一种大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大局。但是不能将服务大局绝对化,更不能将其庸俗化,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因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本身也是大局。

  四、以保障人权、规制公权为核心内容

  保障人权、规制公权是法治的基本要素,大凡谈法治必然要谈保障人权、控制公权。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几乎每一部分都有关于保障人权、规制公权的内容。

  (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人权保障的范围扩展至人格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上。另外,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强调保护公民的私权,对公民的公权利也给予了特别强调,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表明了对于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

  (二)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规制公权上呈现诸多亮点。第一,尽管限制公权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但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使用的是“规制”一词。作为后发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努力完成国家现代化转型,因此公权力还需要积极作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这与传统法治中消极控权的观念有着很大的不同;第二,传统的控权观实际上是强调分权,但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重心没有放到分权上;第三,规制权力的关键在于权力的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十三部分中(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着重强调了对权力多种监督方式的整合。要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内部的自我监督和外部的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资源整合起来,尤其要通过监察委员会来整合、优化监察力量,从而增强监督效能。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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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