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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祖澜:历史变迁语境下的乡绅概念之界定
2017-08-07 09:19:00  来源: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作者:徐祖澜

  摘要:在历史变迁的语境下,以结构功能主义方法对乡绅概念进行界定,知识、财富和身份是构成此概念的三大核心要素。知识要素从明清时期的功名发展为清末民国时期的学识,此为表层的显性要素。财富作为乡绅概念的更深层次要素,是乡村知识分子成为乡绅的物质基础,且伴随着清末民初的绅商对流,财富要素的比重有所上升。身份是乡绅概念的根本性要素,明清时期的乡绅为建构一个乡村共同体而扎根于乡土,在与国家权力的博弈中谋求一种合作共治的乡村治理状态,但清末以降,绅权的乡村根基转为国家授权,而乡绅“劣化”逐渐成为一种普遍性话语,民国中期以后则不再有真正意义上的乡绅。

  关键词:乡绅 概念 历史变迁

  作者简介: 作者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本文原载《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自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以乡绅为主题的相关研究得到了中外学者们的关注。从那时起,关于什么是乡绅,以及与乡绅类似的概念,如绅士、士绅、缙绅、名流、地方精英等,就被反复讨论,而始终人言人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乡绅阶层在漫长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其本身也逐渐发生着细微而深刻的变化,明清时期的乡绅或被强调功名而带来的政治身份,晚清时期的乡绅或突出其对儒家知识体系的固守,民国时期的乡绅则看重其财富与公众影响,不一而足。但无论历史如何变迁,公众话语体系中的乡绅总是具有着某种共性,因此,对于乡绅概念进行界定并非不可能。然任何讨论都有其场域。本论题中的乡绅,在空间上,是居于乡村社会的“绅”,以区别于居于县城、府城和省城的“城绅”;在时间上,存续于明代中叶直至民国中期,故以历史长镜头于变迁中探求其根本属性;在研究方法上,非做乡绅的历史个案研究,而是从结构功能主义出发,在乡村社会系统中定义此阶层。当然,不可胜数的历史个案为本论题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研究素材。基于这三个限定,历史变迁语境下的乡绅概念可以在知识要素、财富要素和身份要素上加以界定。

  一、乡绅概念中的知识要素:从功名到学识

  对于乡绅的理解,我们首先可以从比较具有包容性的“士绅”切入。有学者认为,“士绅”概念强调了“绅士”概念所忽视的“绅”的文化特征和功能,或可理解为,由“士”而“绅”是一个逻辑上的递进顺序,“士”是第一层要素,或称为知识分子。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乡绅理解为乡村知识分子。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知识分子”是一个舶来的概念,而“士”则是从中国本土文化中生长出来的,但由于两者在维护社会道德价值与作为专门知识的拥有者和传播者方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故而,我们可以在大多数的场合将两者等同。在中国的乡村社会,对于大多数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的乡民而言,“文字造下阶级”,一方面乡绅因为识文断字、知书达礼而被一般乡民崇敬,另一方面被乡民所崇敬的乡绅也自然控制了乡村的意识形态,并由此承担起教化乡民过一种达至“礼”的道德生活的使命。这一切源于知识与社会权威甚至是政治权力之间的紧密关系。正如日本学者三石善吉所言:“学问通往权力,否,应当说学问不仅通权,其自身就是权力。有文者,士之也,统治者之谓。无文者,庶之也,统治之对象是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便成为界定乡绅的最为显性的要素。

  乡绅概念中的知识与我们现在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知识是有所不同的。后者是一种广义上的知识,在性质上包括两类:自然知识和规范知识;而前者则仅仅指规范知识。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乡村社会中,自然知识是乡民赖以为生的知识,乡民必须自觉加以遵守,因为不遵守就意味着无法收获,就要饿肚子。因此,自然知识是不需要外在力量推动而为乡民所习得的。但规范知识不同。规范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准则,而制裁要以权威或权力为支持。因而,规范知识就是指导人们当为与不当为,并包含惩罚性内容的知识。在远离国家法的中国乡村社会里,这种规范知识更多的表现为儒家的“礼”。礼同样具有制裁性,为此我们亦称之为“礼法”。作为知识分子的乡绅,其社会权威即来自于他们有权制定和解释礼法。而为了巩固这种权威,礼法首先与文字相结合而无法完全依靠口耳相传,其次赋予礼法高于其他任何知识的价值。于是,乡绅所掌握的礼法知识,与自然知识或技术知识无涉,而特指与儒家伦理道德相联系的规范知识。这使得乡绅成为一个不同于乡民的“特殊的会读书的”知识分子阶层。

  规范知识对于乡绅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其与乡民相区别,更在于使其与国家权力之间发生联系。这就是知识—权力制度化——科举制度的功效。在传统社会,获得知识的途径——教育是以国家的官吏选拔制——科举为唯一目的。知识由此与权力发生勾连。读书人以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功名为成功的标识。也就是说,在一个官本位的社会中,同样是读书人,获得低级功名的比没有获得功名的乡绅更加容易获得官府和民间的认可,而获得高级功名的乡绅因为更接近官僚系统而具有更多的权力期待性,从而也享有更大的社会权威。明代中叶以后,获得功名的读书人数量大增,但入仕艰难,加上官员退休后也回到原籍居住的致仕制度,使得大量的持有功名的士人沉滞于乡村。他们由于共同的经历、利益和文化背景而逐渐固定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乡绅。

  正是由于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发达,才造就了大量的乡绅。科举制的废除则使乡绅的历史命运发生了扭转。一方面,它阻断了乡绅向官僚阶层进发的上升途径;另一方面,传统的以功名为标准的乡绅阶层永远地失去了候补来源。但20世纪初“新政”旗帜之下的“新学”似乎同样可以成为读书人的晋升之阶。所不同的是,读书人通过这条晋升之阶更多的进入了城市而疏离了乡村。但“并不是说经过新政,农村的读书人就都被拉走了,实际上,进学堂因为种种原因半途而废的也不在少数,但科举一废,农村中的优秀人才从此再也不可能安心于乡土了,因为不经过新式教育,他们再也不可能出人头地,所以不仅现有的出色者流失出去,而且后来的佼佼者势必将步他们的后尘。”无疑,“新学”造成了乡村知识分子的外流。但不可否认,仍然有一些读书人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客观原因而不能进入新学堂,仍然留守乡村。同时,也有些接受新学堂教育者由于各种原因而再次回到乡村,与留守的乡绅组成了一个“新旧复合体”。

  时至清末民初,沉淀在乡村的乡绅同样强调知识要素。“新学”虽然打破了儒家经义的主导地位,但并不能立即动摇儒家文化在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的乡民心中的崇高地位。无论是拥有旧功名还是新学历,乡绅都是读书人,由文字的神秘性而产生权威的心理基础依然是存在的。但有所不同的是,这时知识要素更加广泛,扩张为“学识”,既可以是通过学校教育获得的特定知识,也可以是通过走出乡村而获得的见识。“除非一个士绅分子的优越地位是完全依靠其他家庭成员或亲戚的势力得来的,否则通常会出外旅行一段时间。旅行给他提供了比他生长的地方更广大的外界的知识。这更使他有信心在社区里树立自己的威信。”

  但即便是在学识中,与见识相比,通过学校获得学问的在乡民中更有认同性,根基也更为牢固。

  应当说,乡绅因具备学识而具有权威的状况在民国乡村是普遍存在的。尽管此时乡绅的构成更加复杂,但受过教育,有学问的知识分子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在经验上,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记载自己被邀请去调解纠纷的经历,被邀请的理由就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而同去的作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的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可见,除了历史逻辑的推演之外,我们还可以从读书人自身的经验角度来证明:知识是界定乡绅最为显而易见的要素。

  二、乡绅概念中的财富要素:从物质基础到绅商对流

  从经济角度来看,乡绅与富民之间有着某种内在联系。在中国乡村史上,唐宋时期的“富民社会”是明清时期的“乡绅社会”物质根基的源流。而“富民社会”之所以发展成为“乡绅社会”,一方面是因为作为乡绅显性标识的功名的获得必须要有一个坚固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财富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专制主义国家唯有与权力相结合才能保证其安全和增值。透过这一因果循环的关系,我们将财富作为界定乡绅的更为深层次的要素。

  在一个几乎不承认个人财产权的社会中,一个乡绅的形成通常需要家族几代人财富供给。费正清曾指出,对于中国绅士的理解,应当将之视为“一群家族,而不仅是个别有功名的人”。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背景之下,一个人要想成为乡绅必须要依靠家族的投资,而反过来,一个人成为乡绅以后,其背后的家族也就有了成为政治上的“大家族”的资本。经济资源与政治资源之间是相互转换的。而对于一个贫穷的家庭来说,其子弟上升的道路充满了艰辛,其中最直接的困难就是来自于于资金上的匮乏。以明清时期为例。一个人要读书考功名,除非是自学成才(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不然就必须入学。或是聘请塾师,或是入私塾,两者都需要一笔不少的经费。如《儒林外史》第二回描述道:“薛家集,村里乡亲商议要请一个先生给孩子们启蒙,‘每年的馆金十二两银子’,还要扣除每日‘二分银子代饭’”,而所请的先生功名越高费用就越高,“贡生的馆金会出到五六十两(每年),是白衣秀士的6至7倍”。考生应考也要花费,有三项银子必须准备好:请廪生为他的出身和品行做保,叫“廪保”,则需要谢银;试卷费;中榜后,需向教官,即他的新上司以及为他考试作保的廪生纳规费。因此,虽有贫寒子弟读书应试,“但更多的例子是贫寒人家子弟逐步放弃了读书应考的进程,因为他们不可能,也不准备承担多年读书应试的费用。”这就是“马太效应”,充足的经济后盾使得富民家族的下一代更容易产生乡绅或进一步成为当政的官僚,此家族代代相传而成为乡绅家族,依靠着国家所赋予的法定特权垄断社会更多的资源,整个家族亦步步昌盛,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因此,所谓“由富而贵”、“贵以保富”,富民家族与乡绅家族往往是一体两面的

  明清时期,当灾害发生,赈灾的主导权基本由民间掌握,起实际作用的是当地乡绅。乡绅树立自己社会权威的最佳途径就是用自己或者本家族的财产来满足乡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尤其在出现灾荒之时,这一点更是有决定性的意义。崇祯年间,嘉兴府嘉善县乡绅陈龙正,对自己的佃户和家乡的贫民进行过多次大规模的赈济。不仅如此,他还著书立说,创新救荒赈济之法,创立并主持善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民间赈灾活动。另有一曾为句容令的乡绅丁宾,曾自出金三万以济灾,竭其祖藏,不足之处甚至“继以贷云”,为《明史》所褒扬。明末独立办善举的还有绍兴乡绅祁彪佳,他除了在疫灾之时在家乡成立药局、饥荒时设粥厂、病坊、育婴社以外,还亲自到绍兴山区赈灾,寅而出,酉而入,以粥担,医生自随,穷乡深谷,无不至。乡绅以私人财产大规模地资助乡民以渡过难关,其主观动机中一定含有士人道德使命感成分,但在客观效果上无疑也积累了他的好名声,加强了贫困的乡民对乡绅个人及其家族的依赖,从而有助于将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合法化为乡民眼中的个人权力,即使是一种非正式的权力。

  时至清末民初,乡绅的界定中更加强调了财富的要素,这无疑与近代以后中国社会价值取向的转变是密切相关的。清末以降,传统的“四民”结构似有松动,重“义”的绅士阶层与重“利”的商人阶层之间开始发生了对流。这种对流“不仅改变了绅士阶层的构成,使之纳入了重商的成分,而且必然导致封建身份等级结构的破解。”肖邦奇在对浙江精英的研究过程中指出,在20世纪初的中国内核区域,绅士或许大都具有商业利益,当绅士卷入商务领域后,富商无论有无“顶戴”(身份),都可依凭功名之士履行绅士的功能……传统社会分界变得模糊不清,在语源学上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绅商”的命名。“绅商”最初发生于近代化程度较高的江南一带和沿海地区,内陆也逐渐受此风气之影响。生活在山西省太原县赤桥村的乡绅——刘大鹏在其日记中记述到:“近来吾乡风气大坏,视读书甚轻,视为商甚重。才华秀美之子弟,率皆出门为商,而读书者寥寥无几,甚且有既游庠序,竟弃儒就商者。……当此之时,为商者十八九,读书者十一二。”时人亦观察到:“差不多的绅士,在县城内一定开设着‘银号’、‘花店’、‘洋货庄’之类,自然有的是因为他有许多的商店而做了绅士,也有的在做了绅士之后,才一下大开其商号起来。”这些“绅商”——无论是“由商而绅”,还是“由绅而商”——在身份上都会更倾向于“绅”,因为“商人在清末的地位虽然上升,并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但商人传统的自卑心理及注重眼前利益的习性,加之清末中国近代经济成分微弱,新式商人的势力有限,使商人一般均依附于士绅”。

  无论何时,一个自私自利的富人不可能被乡民视为乡绅,甚至会被贫穷的乡民所仇视。因为只有在“富人们的资源被用来满足宽泛界定的村民们的福利需要的范围内,富人们的地位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同时“富人被要求做出的慷慨行为并非没有补偿。它有助于提高人的日益增长的威望,在其周围集聚起一批充满感激之情的追随者,从而使其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合法化。”作为乡绅,他必须拿出私人财富中的一部分无偿地服务于乡民,其社会权威才能够获得和巩固,这来源于乡村社会的一种互助传统。中国古诗有云:“千金散尽还复来”,对于乡绅而言,财富可以换来社会权威,即是这个道理。

  三、乡绅概念中的身份要素:从乡村根基到国家授予

  从社会结构而言,乡绅,作为一种身份,特指其在乡村共同体中所处的位置。通常,我们还可以用“角色”这样一种术语来表示这种身份的动态性质,它是对在一个群体内或社会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期待的行为,即“角色期待”。“一个士绅若不能达到这些期望,也将引起官吏和百姓的不满和埋怨,甚至遭到其他士绅的责难。”这里的期望,或者是期待即为身份的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该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具体而言,乡绅享有国家认可和乡民认同的各种特权,而同时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那就是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发挥类似于的“调节器”的作用,即既防御国家权力过度剥夺乡村社会,同时也防止底层民众以革命等激烈方式反抗国家权力。他们的行事原则就按照儒家的“中道”来“调和”各种关系,以维持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统治。而如果一个乡村知识分子或者财产相对富足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通常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他不能承担以上这些义务和责任,那么严格意义上来说,他就很难被官、民认同为乡绅,或者被认定为“劣绅”。

  明清时期,乡绅对于地方公共事务的参与,构建起一块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公共领域。在这片公共领域,乡绅用私人财富和知识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努力营造其作为地方精英的形象。这种公共领域成为一种用来凸显和集中宣扬乡绅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乡民的价值和荣誉的场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乡绅的身份才具有了公共性。之前,我们所界定的乡绅的知识要素和财富要素是由个人的努力或者家庭(家族)的支持而获得,虽然为乡民所崇拜和羡慕,但对于乡村公共利益是没有实质性增益的,因而由知识和财富所产生的功名身份和地主身份往往只代表一种私人身份。惟有利用这种私人身份来增加乡村公共利益,乡绅才会具有公共身份。这便是身份的转化。

  对于拥有众多田产但对乡村生活“百事不揽”的土财主,农民并不视他们为社区精英(“乡土能人”),当其家户的财富在家族和村落共同体利益层面上发挥作用时,便会受到人们的称颂;否则财富越多,反而越会被人鄙夷为“守财奴”。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读书人,也同样会被农民耻笑为“书呆子”。乡绅必须要有“将私益事(扩充财产)和公益事(地方社会的发展、安全及秩序)一致化的能力。……地方体的安定,来自地方权威促进其政治和经济利益互惠的行动,即地方权威和地方社会利益一致化的行动。”当乡绅拿出自己的财富促进乡村的公共利益时,前者虽然暂时受损,但从长远来看,其增益是必然的。因为只要租种土地的农民还在,就不愁没有地租。毕竟,社会的安定对于相对富有的人来说远比那些没有财富,或仅有少量财富的人要更重要。因此,保护乡村共同体的利益同时也是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就是乡绅与乡民一样所具有的乡土性。

  乡绅存在的根基并不系于高高在上的国家,而是深深地扎在乡里社会。其公共身份的获得有赖于他们建构乡村共同体的努力。乡绅公共身份的授予者在下,而不在上。假如我们不能明确这一最根本原则,那么在传统中国之后的纷繁复杂的历史变迁和社会乱相中,我们将无法判断那些仍被称为“乡绅”的人还是不是真正的乡绅。

  清末以降,中国进入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国家权力企图建立起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乡绅在经办乡村自治的过程中而更多地依附于国家权力。乡绅的“权绅化”即预示其权力基础已经转为国家授予,自此,乡绅开始背离乡村,至民国二三十年代,农民运动的目的便是要将乡绅作为一个“敌对阶级”彻底消灭,而事实上这一目的也基本实现了。有学者曾提出国民党政府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着力培养“新乡绅”的论断,而所谓的“新乡绅”,是指国民政府的区乡行政人员,同时还包括诸如中、小学校长、商会会长、地方公益机构的主持人。而事实上,以上身份往往是由同一类人兼具的。因为国民政府所规定的区乡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仅仅包括三种:居住本籍的受过中学以上教育的新知识分子、党政军离职官员和清末以来在自治性组织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他们“被地方社会认同为地位特殊的阶层,而不仅仅是政权机构中的公职人员,人们仍称他们为士绅。”“新乡绅具有一定的新学知识,但他们并不是以其文化特征而享有功名身份特权,长江中游新乡绅的社会地位大多决定于其在政权中的公职身份或其他政权背景”。由此可见,这些人同样具有知识要素和经济要素,但是他们作为体制内的精英而存在,其权势来自国家权力,而不是乡村社会。他们所遭到的最大诟病在于“为满足一己私利,不择手段”,“已经很少以往那种‘正绅’抵制贪官而维护地方利益的性质。”因此,这些人在严格意义上就不是乡绅。因为在根本上,他们不具有构建乡村共同体的目标,也不能很好的调节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们谈不上对乡村社会负有责任,甚至也不对授予其权力的国家负责。王奇生先生有“乡村权势”一说,是对其身份较为恰当的一种命名,因为他们所赖以支配基层社会的资源基础是强制性的武力与财力,而不是作为乡绅应该所具有的对乡土社会的内在道义性权威、外在法理性权威和个人魅力权威。

  至此,从历史变迁角度厘清乡绅的概念,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结构性的界定标准。首先,乡绅是乡村知识分子,其知识要素从明清时期的功名发展为清末民国时期的学识,此为一种表层的显性要素。其次,财富作为乡绅概念的更深层次要素,是乡村知识分子成为乡绅的物质基础,且伴随着清末民初的绅商对流,财富要素的比重有所上升。再次,身份是乡绅概念的根本性要素,惟有为乡村公益发挥其知识和财富的作用,乡绅才能获得公共身份并得到乡民的确定性认同。明清时期绅权的根基在于乡村,乡绅为建构一个乡村共同体而扎根于乡土,在与国家权力的博弈中谋求一种合作共治的乡村治理状态,但清末以降,绅权的乡村根基转为国家授权,而乡绅“劣化”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话语,民国中期以后便不再有真正意义上的乡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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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徐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