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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023-03-29 10:06: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钱宁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这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立法虽然在长征、长城、长江、黄河等各类国家文化公园立法中开展较早,但是立法模式各异。这就需要总结当前国家文化公园在大运河立法中的立法模式,为建好用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提供法治保障。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规范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行为。所谓“建好”,是指建设要高标准,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提供有据可循的规范。这种规范既有建设技术规范,也有建设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过程中,要规范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行为。具体来说,一是要确定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标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是以大运河文化遗产为中心展开的建设,必须建立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基本标准,使之符合文化遗产世界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二是要按照功能区要求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目前,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规划对功能区作了细致的界分,要将其作为技术规范予以明确,并在立法上规定不同功能区的内容,使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章可循。三是要确立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原则,如文化遗产保护完整性原则,并将这些原则纳入立法之中,使之成为建设所遵循的价值规范。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利用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所谓“用好”,是指利用要高标准。利用和建设具有本质的差异。建设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建章立制,确定合法合理范围,为利用创造条件。而利用则是发挥建设好的硬性条件,使之形成文化软实力。利用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要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维护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成果,防止出现破坏性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好相应的责任形式,及时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激励方式鼓励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利用的多样性,使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始终发挥应有的文化影响力。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研究员)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