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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产业链链长使命,持续推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
2021-09-30 10:00:00  来源:长江产经智库  作者:巫强

产业链链长制起源于浙江,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产业链链长,负责当地产业链的完整运行和稳定发展。2020年初面对防控疫情的严峻形势,该制度在加快复工复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是我国近年地方产业政策的创新之举。全国各地纷纷推行链长制,充分证明这一创新制度的旺盛生命力和普适性。

各地政府都已充分意识到,地方产业发展并不能仅靠一家企业或几家企业来推动,即使有“高峰式”的领军企业,但缺乏“高原式”的上下游企业协同支撑,地方产业发展依然会缺乏后劲,关键技术卡脖子依然会存在。地方产业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产业链之间的竞争,是产业生态环境之间的竞争,只有持续推动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地方产业转型升级才能获得不竭的蓬勃动力。在此意义上,产业链链长制并不是应对疫情防控的一时之举,而是在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奠定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我国应该在中长期内始终坚持的地方性产业政策之一。要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与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就必须持续完善产业链链长制的制度框架,强化产业链链长的使命担当。

把建设以领军企业为中心的产业创新联合体作为链长的核心使命

对于当前各地如火如荼开展的产业链链长制,要从加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高度,把建设以领军企业为中心的产业创新联合体作为链长的核心使命。

今年6月,习总书记在两院大会上强调,“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这就是要求在产业链中强调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聚焦卡脖子的核心技术环节,从创新链下游的应用研究出发,自下而上调动创新链上游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撬动基础研究更高程度上对接应用研究,服务于产业创新体系中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这就是要求在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的主导下,以融合政产学研商用各类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为主要形式,优化创新要素在产业链上的配置,真正实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

尽管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能凭借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的创新活动,但对非产业链内创新主体的调动能力不强,难以克服跨领域的创新资源整合中面临的各类制度障碍。这就需要发挥链长的功能,协助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加快推动创新要素加速集聚到产业链特定环节,突破卡脖子的核心技术环节。

运用好链长制,解决产业链协同创新中的两大难题

延伸和丰富产业链链长的职能,不仅限于打通产业链堵点,维护产业链健康运行,还要将创新要素围绕产业链形成集聚,推动产业链内的协同创新作为其核心使命。关键在于链长制能解决好产业链协同创新中的两大难题。

第一,链长制能弥补产业链协同创新中的市场失灵。创新成果要分享,更容易发生外溢,不同创新主体之间协同创新时可能“搭便车”、“敲竹杠”,这些在创新链中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导致创新供给不足,原创性、突破式创新难以为继。链长能担任创新链中的协调员和仲裁者,及时协调创新链内各主体的可能纠纷和冲突;帮助领军企业整合创新链上各主体的创新资源,建立创新链内主体间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链长还能重点在市场失灵的创新环节或领域中,例如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公共检测设施共享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

第二,链长制能解决产业链协同创新中的信息不对称。创新存在高风险,创新成果的未来市场价值尚未得到验证。从概念提出到商业化运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半路夭折,成功率不高是普遍现象。这一客观事实导致不同主体对于创新成功概率的预期不同,对创新成果的商业价值预测也不同,科技成果持有方与潜在应用方之间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链长能帮助科技成果持有方更加全面地揭示成果的技术路径与应用场景,消除持有方对成果的敝帚自珍与过度自信心态,加快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和确权体系,协助制定科技成果转换奖励的合理比例。另一方面,链长能配合潜在应用方作为利益相关方,引导他们深度参与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实验室研究的源头,加强对科技创新方向的引导,从而参与科技创新的全过程,形成对科技成果的准确评价。

产业链链长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要注意合理界限

产业链链长要把建设以领军企业为中心的产业创新联合体作为核心使命,在大力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的同时,也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要注意下列三方面的“度”。

第一,坚持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不涉足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不干预企业的创新决策;防止地方政府打着鼓励创新的旗号,强化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或凭借行政权力规定新的市场分割等。第二,准确界定链长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补足创新链的职能范围。链长的工作重心要聚焦在单个企业能力范围之外的、外部性明显、具备公共品或半公共品性质的创新活动,要聚焦在协调涉及多个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活动。第三,产业链内参与协同创新的上下游企业要在领军企业主导下,合理分享创新成果收益,也要合理分担创新风险。链长制的实施要拒绝为企业应当承担的创新风险买单,避免地方政府成为企业创新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避免导致创新活动中出现新的政企不分现象。

产业链链长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模式转变

建设以领军企业为中心的产业创新联合体,要求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运行模式发生根本变化。科技成果转化过去是在政府的引导下,由创新链上游环节的主体,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来主动发起并推动,是自上而下地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而建设以领军企业为中心的产业创新联合体更多是自下而上,即从创新链下游环节出发,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提出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协调整合创新链上游环节的创新资源,激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直接面向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当前科技难题。

改变科技成果转化的原有单一运行模式,就要真正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出发点,让以领军企业为中心的产业创新联合体成为出题方,采取揭榜攻关方法,自下而上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链的上游主体,直接面对企业的创新需求,解决企业的卡脖子技术环节。在各类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将企业技术创新的难题纳入项目指南;企业不仅是出题方,还要担任阅卷人,邀请企业专家加入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过程;要继续提高应用推广价值在科技计划项目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在各种科技奖励评审、各级科技人才评价和各类人才工程中不能简单数论文,不能只看论文的影响因子。在部分应用性强的学科领域要建立以应用推广价值与实效为主导检验标准的评价体系。

产业链链长要围绕核心使命做好三方面的协调工作

首先是做好产业链内的协调工作。链长要积极在产业链内培育协同创新的良好氛围,关键是要推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协助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协调上下游企业集中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集成式创新;打造产业共性技术开发平台和产品公共检测设施,建立向产业链内企业开放的有效机制。

其次是要做好产业链内外的协调工作。关键要打造合适的平台与机制,将产业链外的创新要素精准汇聚到产业链特定环节中,引导企业直接对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在省级层面上,链长要积极打破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的体制壁垒,推动科研人员的评价考核机制改革,让科研人员能毫无后顾之忧地在科研领域和企业之间转换。

再次是要做好跨区域的协调工作。链长还要把抓好产业链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尤其是针对企业跨区域维权难的痛点,加强地方政府间协作,建立稳定的区域间知识产权维权渠道,帮助产业链内的企业做好跨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工作。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