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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视角下的经济发展效率:创业与创新的差异及互动
2021-04-14 09:39:00  来源:长江产经智库  作者:许士道、江静

一、引言

2020年12月,在既有的两批共120个双创示范基地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启动第三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的“双引擎”之一,创业和创新是经济发展动能转换、塑造发展新引擎的重要抓手,也是开启经济内生增长的重要议题。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9年我国私人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从706万个增加至1981万个,年均增长36.12%;同期的专利申请授权数从131.3万项增加至259.2万项,年均增长16.24%。中国创业活动涌起,创新能力也逐步提升。

创业是创业者通过整合自身的各种资源,利用自身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效结合获取更高经济价值的社会活动,能够改善社会生产的技术效率,加速现有技术水平在生产过程中的渗透,创业活力则是创业活跃度的衡量指标。创新能力是地区经济发展潜力以及吸引和利用生产要素能力的体现,通过将不同的生产要素重新进行组合提升了要素的边际产出,使生产主体更高效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通过提升社会生产的技术水平,使得社会生产水平的前沿面向外扩张,即扩大了同等社会要素投入的经济产出。

那么,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对社会资源再配置效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随着双创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业和创新主体在空间上和时序上逐步密不可分,经济发展效率层面的创业活力与创新能力是否存在一定的互动机制?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二、基于 283 个地级市数据的经验分析

本文基于中国283个地级市2004-2018年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用地区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与其他就业人员的比重来表示创业活力,该数值越大,表明就业群体中自我雇佣的比重越高,进而体现了更高的创业活力;从创新产出视角出发,使用年度专利授权量衡量地区的创新能力。经济发展效率的衡量则从易于量化且易于对比分析的要素生产效率入手,使用劳动生产率衡量经济的发展效率。在具体实证分析中加入了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交互项,分析二者的互动如何影响城市经济发展效率。此外,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择地区当年是否发生主要领导人变更以及在任领导人的任期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处理,因为地区的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与该地区的营商环境和制度环境高度相关,而地方主要领导人(市委书记)的任职状态会显著影响地区的营商环境和制度环境,进而影响地区的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实证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均对经济发展效率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即创业活力的增加加速了创业企业通过学习、模仿和竞争等途径提升对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转化效率,也激发了新兴产业的发展活力,创新能力的增加提升了生产要素的质量,使得创新主体改变生产方式,显著提升了创新主体自身和全域的生产效率。这表明鼓励创业活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符合我国当前以效率为基础的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但是二者的互动对经济发展效率产生了一定的逆向冲击。逆向冲击的原因在于,我国各地区出台的创业支持政策虽然激发了创业活力,但多数创业企业存在抗风险能力差、存活率低、创新度不够等问题,且创业类型中的生存型创业占了大多数,其难以有效融合地区现有的创新能力。此外,当前的产学研体制也存在脱节的问题,创新产出并不能有效应用到实际的创业活动中,创业活动融合创新能力的互动机制需要尽快改进。从创业经济的角度来看,当前的创业类型称不上是“高质量的创业”,创新能力难以匹配现实的高质量创业需求。

第二,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创业活力显著促进了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而西部地区的创业活力对经济发展效率不存在显著影响。其原因在于,相较于西部地区,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创业发展环境趋于完善,创业所需的要素流动更加充分,创业活力也能发挥出对经济发展效率的促进作用;东中西部地区的创新能力均显著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从估计系数来看,东部地区创新能力的估计系数远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创新能力的估计系数又略大于中部地区。其原因在于,西部地区的发展虽然相对滞后,但在“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中更易实现新的路径创造,完成创新驱动增长过程的“蛙跳”。从创业活力与创新能力的交互项来看,只有东部地区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

第三,从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的异质性组合上看,高创业活力和高创新能力的组合更能促进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从创业活力维度上看,只有高创业活力才能显著促进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说明在培育新的经济发展动能的过程中,持续激发创业活力能够对经济发展效率产生积极的作用。从创新能力维度上看,高创新能力比低创新能力更能促进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这也进一步证明创新能力对经济发展效率的促进作用随着创新能力的提升而逐渐增强。从创业活力与创新能力的交互项系数来看,激发地区的创业活力既能发挥创业活力的积极作用,又能避免创业活力与创新能力融合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低创业活力地区来说,提升创业活力水平,加强其与创新能力的融合,有助于改变二者对经济发展效率的影响路径,发挥创业活力对经济发展效率的促进作用。

第四,进一步门槛回归结果表明,在低创业活力区间上,创新能力显著抑制经济发展效率,在中等创业活力区间上,创新能力对经济发展效率不存在明显影响,在高创业活力区间上,创新能力显著促进经济发展效率。可能的原因在于,在创业活力较低的地区,经济活动高度依赖地区性的投资活动以及区域内大企业的研发活动,区域内的机会型创业比重过低而生存型创业比重过高,知识溢出水平也较低,生存型创业与创新能力的融合程度较低,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偏离,其对经济发展效率就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随着创业活力的提升,创业活动所需的制度环境逐步完善,机会型创业的比重逐渐提高,其对经济发展效率的抑制作用也在发生变化。当创业活力与创新能力的融合程度进一步提高时,以机会型创业为代表的“高质量创业”比重逐步提升,经济环境和创业环境也为创业活力发挥其应有的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加之政府部门对创业活动的保护,使得创业活力与创新能力的互动显著促进了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

三、相关政策启示

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动能发生转换,创业和创新为经济增长新动能的塑造提供了可能的途径。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激发、保护创业活力。从创业的产权、税权和机会平等权等角度出发,保护创业者的创业行为,并着力解决创业活动所需的资金、技术、市场等问题;积极改善创业活力所需的营商环境,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创业活力在各行各业的释放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

第二,统筹谋划地区创新能力升级的长期布局,深化地区的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企业是地区创新活动的主体,由于创新能力的提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需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形成激发创新能力的利益分配规则;加大对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搭建企业、高校、政府互通互促的桥梁,切实做好对创新行为的保护,引导创新成果落地。

第三,着力推动地区的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的融合,鼓励地区的高质量创业。创业者在创业后必须谋求不断创新,企业和政府带头将创新能力融进创业者的创业活动中,提升创业活动的创新水平,提高创业活力的延续性,进而提升创业活动的存活概率和被替代的门槛,实现以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高质量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第四,在不同地区,应当结合地区特点,采取差异化、动态化的创业鼓励措施,建立创业人才的保护机制。东部地区重点关注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的融合机制,而中西部地区则应重点关注激发、保护地区的创业活力和创新能力,为地区经济发展效率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