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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本位到企业家主体地位的确立
2018-03-12 08:58:00  来源:长江产经智库  作者:陈传明

  中国经济近40年实现“超预期”快速发展是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及其相应政策不断充实和完善的结果,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活力是其重要原因。“企业本位论”的提出、与之相应的企业社会角色与功能转换、企业制度的“逆向改革”以及企业家主体地位的逐渐确立为企业活力的形成和持续提供了根本的保证。

  1 .“企业本位”的确立是企业形成活力的基础

  4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换,然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与计划经济转向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国有企业从单纯的产品生产者逐渐转型为可以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即“企业本位”的逐步确立、企业社会角色与功能的逐渐转换。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国家是企业,具体的各国有企业只是简单的生产工厂。企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这些微观经济的具体决策都是在宏观层面由履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计划、物资、劳动人事以及商业等部门所决定的。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生产执行单元,有外国学者甚至因此宣称“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决策与执行的分离不仅影响了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激励,而且在客观上决定了生产与消费的不相吻合,导致了产品积压与短缺的并存,从而影响了本已稀缺的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当中央确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早期的企业改革就主要是围绕着企业经营权的下放来进行的,力图通过相关权力的下放,使企业成为商品经济的主体,把企业塑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商品经济本体地位的确立、自主经营权的下放以及相对经济利益的落实,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特点选择生产的方向和规模,不仅激发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而且保证了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促进了企业活力的形成以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

  2 .企业制度的“逆向改革”保证了企业本位的稳步实现和企业活力的逐渐形成

  企业制度是调节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等不同参与者群体或个体间相互关系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至少包括了产权制度、经营制度以及管理制度等三个层面。

  产权制度规范了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关系;经营制度主要用以调节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制度则主要是经营者协调劳动者关系的规则。产权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经营制度的特点,而经营制度的特点则在根本上影响着管理制度的形成和调整。根据这个逻辑,企业制度改革应该首先是变革产权制度,然后据此对经营制度以及管理制度作相应的改变。然而,产权制度的变革是企业制度的根本性调整,这种根本性的调整可能带来企业制度的急速变革,这种激进的急速变革可能给受到制度体系影响的企业日常运营带来过大的冲击、从而可能造成企业经营的混乱,并因此而危及企业的生存。因此在企业制度变革的实践中需要寻找一条渐进的路径。

  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践依循的正是一种反方向的渐进路径。1978年以后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从管理制度破题的:宏观上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微观上企业开始探索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放权让利”不仅调动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而且使企业逐渐走向市场、熟悉市场、适应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迅速提升,国家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制度的改革也逐渐水到渠成。当“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潜力充分挖掘、其内在矛盾逐渐显现时,在根本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便逐渐成为全体社会的共识。这种从管理制度调整到经营制度变革、最后到产权制度改造的渐进变革是企业制度的“逆向变革”。正是这种“逆向变革”保证了企业制度改革的稳妥进行,从而保证了企业本位的稳步实现以及企业活力的逐渐形成。

  3 .从企业本位走向企业家主体地位是企业持续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

  企业能否有效地自主经营、企业活力形成后能否持续并不断增强在根本上取决于企业家的努力。从企业本位走向企业家主体地位是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逻辑延续。

  如果说国家直接组织微观经济活动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政府官员是传统计划经济主体的话,那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企业家也必然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是在企业家的组织和推动下进入市场、从事经营、表现其市场存在的,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的中坚作用决定了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企业只是企业家在市场经济舞台发挥作用需要借助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在实现企业本位的同时,为企业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提供了可能。这种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是以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为表现形式的。在这种体制下国有参股企业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主组织日常、甚至战略经营,但是相关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股份单一持有者在法律上、理论上以及逻辑上仍然存在对这些企业的经营进行间接、甚至直接干预的可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者们仍然有可能表现出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官员相类似的行为。

  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具体企业国有股份的“多元化代理”以及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应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可以选的方向。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以促进成为主体的企业家们正确地运用相应的权能贡献市场经济的发展。

(转载需注明来源:江苏智库网)
  编辑:蔡阳艳